时间:2013-06-26 11:3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559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沐鸣2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沐鸣2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沐鸣2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沐鸣2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沐鸣2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沐鸣2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沐鸣2安全工作,指导沐鸣2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沐鸣2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沐鸣2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沐鸣2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沐鸣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沐鸣2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沐鸣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沐鸣2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沐鸣2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沐鸣2、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沐鸣2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沐鸣2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沐鸣2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沐鸣2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沐鸣2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沐鸣2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沐鸣2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沐鸣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沐鸣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沐鸣2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沐鸣2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沐鸣2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沐鸣2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沐鸣2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沐鸣2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沐鸣2👩👩👦🧢、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沐鸣2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沐鸣2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沐鸣2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沐鸣2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沐鸣2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𓀐;
(二)来自沐鸣2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沐鸣2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沐鸣2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沐鸣2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沐鸣2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沐鸣2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沐鸣2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沐鸣2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沐鸣2安全工作,指导沐鸣2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沐鸣2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沐鸣2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沐鸣2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沐鸣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沐鸣2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沐鸣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沐鸣2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沐鸣2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沐鸣2、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沐鸣2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沐鸣2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沐鸣2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沐鸣2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沐鸣2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沐鸣2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沐鸣2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沐鸣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沐鸣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沐鸣2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沐鸣2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沐鸣2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沐鸣2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沐鸣2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沐鸣2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沐鸣2👩👩👦🧢、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沐鸣2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沐鸣2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沐鸣2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沐鸣2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沐鸣2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𓀐;
(二)来自沐鸣2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沐鸣2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沐鸣2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责任编辑:admin)